法学成人高考专升本解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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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2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0日13:50:47 打印此页 关闭

以下是成人高考法学类题,供各位考生参考


简答题


第1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5)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6)转让合同有效。

  

第2题 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正确答案】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它是为弥补特别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现代 民法上,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3题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1)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相对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述题:


第1题 试述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正确答案】(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其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之间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所决定的。既然当事人地位平等,那么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就应当有意思表示的自由,不管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也不管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等价有偿。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虽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是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案例分析题


第1题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

  问:

  (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作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的所有权已经归王某所有,因此,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第2题 郭某(男)和王某(女)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从2010年开始,郭某开始迷恋网络游戏,对家务不闻不问,很快成为网络游戏高手。时间一长,王某非常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11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对于财产问题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两室一厅房屋的一半,郭某认为该房是结婚前自己用父母赞助的钱买下的,不能分出去。诉讼期间,郭某参加了某项电子游戏国际大赛,获得奖金10000美元,王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郭某则认为游戏大赛是自己参加的,这个与王某的生活无关,并且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结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给王某国画一幅,价值50000元人民币,天天挂于客厅正中央,郭某认为这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分割。王某还主张,自己平时照料双方老人,做家务较多,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由郭某对此作出补偿。现查明郭某、王某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归属没有任何约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有无权利分得房屋的一半?

  (2)对于郭某参加比赛所获奖金,王某有没有权利请求分割?

  (3)对于王某叔父赠与的国画,郭某有无权利参与财产分配?

  (4)王某请求郭某补偿自己所做家务有无道理?

  【正确答案】(1)王某无权。因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赞助的钱购买,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王某无权参加分割。

  (2)王某有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婚后财产没有约定的,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参加的电子游戏大赛虽然是他自己参加的,而且是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但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其性质依然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利参与分割。

  (3)郭某无权参与分割国画。与问题(1)相似,此国画亦是王某的婚前财产,因此郭某没有权利参与财产分配。

  (4)没有道理。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的主张有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为郭某王某夫妇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条件,因此王某无权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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